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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门从严治官 试行处级干部引咎辞职十条 (深圳消息)中央组织部在深圳龙岗区试行《关於处级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具体列举了应该引咎辞职的十种情况。试行近年,对促进干部业务学习,改变工作方法和作风,勤政爱民,加强群众监督,从严治官等方面,起了良好作用。当然也有受到调动和审查的,如一位处级干部官僚作风,工作平平,群众投票“不满意”超标,只得辞职。另一位,受群众举报不廉洁,正由纪检会调查中,情况属实的话,不但要下台,还可能移送法律判决。 现将有关处级干部引咎辞职的十条列下: 一、所在单位连续两年年度任期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 二、因自身工作能力等原因不能完成岗位任期工作目标任务。 三、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四、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度而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由於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尚未构成违纪违法,但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因自身要求不严,个人品德行为不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组织纪律性差,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 九、对下属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十、做出其他与其领导干部身份极不相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