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入世”法制

——著重谈制定反垄断法重要性、急迫性及“窗子打开了飞进几只苍蝇”法律保护的一些问题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退休法学副教授、律师

本刊特约研究员

黄抵凡

一、前言

上海外贸学院副院长周汉民教授在“WTO与企业论坛”上说:WTO的核心是法制。

笔者认为WTO的中心是经济。“核”(Seed)有“核根”、“根道核艺”,“核”为种芽之基,生命之源,又是动能,“核能”也。无法制焉有WTO的建立及其发展?但,如果加上法制乃是WTO的根本法律保障,岂不更为全面、确切与深刻?

这一来,迎“入世”,重法制,则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而且是必须高度重视和确保落实的问题。

二、靠法律 保障中国国际经贸活动

WTO的宗旨是通过和依靠构成体系的法律文件和基本原则来保证国际经贸公平、平等和自由的市场竞争有序、顺利地进行。

中国“入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上述的WTO宗旨外经贸的法律体系。

中国外贸部条法司张玉卿司长指出,要对现行的经贸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与修改。这方面我们有不少的滞后、空白和冲突,与WTO的通行规则距离较大。

其实,有的还需要作为数不少的补充。中国已在多部法律、法规中作了如此的补充。

中国在这方面亟需的法律、法规如反垄断的法律,只散见於一些行政性规章和个别的基本法和法律、法规之中。如见之於基本法和法律、法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这些只能说是《反垄断法》“出土”的“嫩芽”。

反垄断的法律在西方国家中称之为“经济宪法”、“企业的宪章”。如今,国际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出台了这类法律,内容日益充实,调控和执法的力度日益加大。

中国“入世”为期不远,但反垄断法只是“呼之欲出”。对行业和行政垄断,有的只能以上述“嫩芽”处之,或政府干预之,有的只无可奈何之,任其“天马横空”之。

中国这种垄断曾一度和直至最近都较为普遍与严重,稍举几例,以验证之。

1、今年3月6日空调企业,6月9日彩电4大企业,去年5月8日彩管企业和大前年1996年北京的8家商场联合实施保价;

2、去年至今年初,贵州省铜仁地区盐业公司限定还须批发购买其他商品。有的价格明显高於同类商品的同期市场的批发价。使人称奇道怪的还有该地区的邮电局,强行指令取款用户按一定比例购买邮电局经营的报刊及邮购商品;

3、今年8月18日宁夏永宁县农民,“一吨麦草,卖给邻县造纸厂是300元,而卖给本县造纸厂(只)是240元”,“政府派人上路拦截”,109国道交通被迫中断长达8小时之久。

如此企业联合、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强制交易等,不叫行业和行政垄断,还能叫什么?

美国最大的微软垄断案违反了联邦反垄断法,被华盛顿地区法院判为一分之二。

为什么要反垄断?

美国司法部长说,对微软采取反垄断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她说:“美国成为世界的工业巨人,靠的不是那些强盗王,而是竞争,是鼓励新的开发,鼓励年轻的企业家打入市场。”

美国司法部表示,微软案要迅速(上诉)审理。说这样,对於美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刘佩智局长说垄断不能实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更无法参与“入世”后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

且看以下的根据:

1、具有规模经济,强劲市场竞争力的“先行优势”的外国企业“狼来了”,“虎来了”。在缺乏反垄断法的情况下那些“虎”、“狼”难免会滥用其先天的市场力量,实施反竞争的购并,滥用独占地位等垄断行为;

2、瓜分中国市场的国际卡特尔等反竞争行为越来越多,没有反垄断法,仍只有本文上述反垄断脆弱幼嫩的“细芽”,有如羔羊突遇群狼,不说是束手待毙,最小要败下阵来。那就更谈不上与国外反垄断机构合作,禁止那些“大虎们”的垄断行为了。

“卡特尔”(Cartel)是“工商业者控制生产量、销售及货价的同行业的联盟。”其实卡特尔不仅是控制(control),还是垄断(monopolize)。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沈敏棠在最近的研讨会上说卡特尔依其作用,包括固定价格、限制市场和销售、划分市场、联合抵制;按组织形式,包括机构卡特尔、秘密卡特、事实卡特尔;按其目的,包括商业卡特尔、生产卡特尔、危机卡特尔、信息交换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他又说,这些形式的卡特尔都可能在竞争市场出现,具有阻碍、减少甚至消除竞争的作用。

3、本文上述的中国行业和行政垄断行为亟需国家的反垄断法这种基本法予以有力地法律制裁,控制局面,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刘佩智及上述的法学博士后孔祥俊、广大的法学界人士、《法制日报》等报章杂志,广大关心此事的人民,大声疾呼,恳切要求:加快制定反垄断法的进程。本年9月6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从4方面加快了法律调整。其中的第3方面就是“进一步健全维护公平竞争程序的法律,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

制定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当务之急,燃眉之急。

当然,此绝非一蹴而就之反掌易事。须慎重慎密,瞻前顾后,全面考虑,从长计议。要国际接轨,又不忘国家利益。如政府为公共利益,各国皆有之的,必须的垄断,就须如此规范之

。 笔者认为,如果“入世”后仍没有反垄断法的话,不仅是“无法参与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而已的问题了。

先提过去常见的生活上的事:

那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人甚至华侨的旅馆,甚至游国费用,都要高於中国公民。其实购物亦是如此。此乃缘於政府的价格垄断。

现在,特别是“入世”后,外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被中国企业的垄断行为触犯了,他们可能依上述的《合同法》第34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7、12、15条或《广告法》第21条状告被告。但中国尚无反垄断,只几根“嫩芽",保护和惩罚的范围和力度都远远不如国际上的反垄断法律,哪该如何是好?还有,“入世”后中国电信等垄断行业怎样引进竞争机制?中国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8月28日在荷兰表示,中国在“入世”后将扩大法律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引进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到中国开展业务。以前这是禁区,而电信等垄断行业是否有国家机密保护的问题?如何妥当对待、妥善安排和合法处理?9月11日《辽宁日报》发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消息。报道:“印尼新的电信法令於本月8日生效”,“印尼的国内长途电话和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将於2002年全部开放,而由国营电话公司所控制的地区电话业务也将在2003年结束垄断局面,开放给国内外投资者。外资可拥有电信企业95%的股份并可自主决定发展新高科技电信业务。”

笔者只作客观介绍。各国有各国的国情和政策、法律等。恐怕还是以本文上述的“要国际接轨,又不忘国家利益”和“妥当对待,妥善安排和合法处理”原则办为妥吧?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