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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情况介绍 古华民 今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於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作出了修改。修改的内容报纸已经公布了,这是广大归侨侨眷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下面介绍有关的情况。 1)基本情况与修改的来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是在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於199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近十年了。该法的诞生和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归侨侨眷的关怀和重视,从此中国有一部法律保护归侨侨眷的权益。实践证明,该法实施以来有力地保护了归侨侨眷的权益,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归侨侨眷的积极性;推动了侨务工作的发展,为制定侨务政策提供法律依据,深受海外侨胞的欢迎,争取了侨心。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内外侨情的变化,该法中的一些条文已不能适应现在形势发展的需要;另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该法中加以体现和规范;有一些条文由於情况发生了变化,现在已无法实施,需要作出修改。从八届全国人大到九届全国从大一、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中的归侨代表都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全面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从八届开始全国人大侨委就着手进行调查研究,一直到九届全国人大侨委继续开展对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1998年底,该法的修改正式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二类立法计划后,人大侨委加快了修改工作的步伐。分别先后听取了一些省区地方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地还分别召开归侨侨眷座谈会,广泛听取修改意见并汇总人大侨委。另外,通过出访和接待来访征求海外侨胞的意见。先后多次草拟修改稿,反覆征求多方面的意见,最后形成修改草案,并召开了中央有关部、委、办等部门负责同与参加的座谈会,在很多问题上取得了共识。认为修改是必要的及时的;保护侨益的内容要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执法的主体和法律责任要明确;修改的内容尽可能有操作性等等。经反覆推敲修改终於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并於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审议,会上进行了一读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由於意见比较一致,在十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八次会议上经二读后付诸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宣布通过该项决定,并於公布,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作出相应修改后,已重新公布。 2)修改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共有二十条,其中有十二个条款作了修改,增加了八个条款。修改部份主要是根据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些是在措辞上作了修改,使之更加规范;有些修改后,作为法律条文更加明确,便於操作。比如, 原第15条“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其中“审批”改为“办理手续”,修改后为第18条,这样就更加明确,便於操作; 原第17条“归侨、侨眷有权出境定居。……”,比较简单,现改为第20条“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更能体现权益方面的保护。 原第18条“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改为第21条“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一方面,现在读书基本上是自费,不存在免交培养费的照顾问题;另一方面,现在申请出境的不只是去读书的,这样改更加符合实际。 在增加的条款中,有一条作为侨务执法的主体加以明确,即修改后的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这样政府和侨务机构就有执行侨务法规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增加了一条,作为第8条“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这样各级侨联就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自然也就有了法律责任,因此,原第20条修改后为第23条,增加了“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的内容。一旦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各级侨联有责任给以积极的协助,向有关部门或法院如实反映情况,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还有,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0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另一段“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这一条分两段,前一段关於归侨、侨眷职工,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是他们应有的权益,当地政府应保障其权益,妥善解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问题,不得推卸责任。后一段是针对当前主要是在华侨农场的职工,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是他们应有的权益,当地政府应保障其权益,妥善解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问题,不得推卸责任。后一段是针对当前主要是在华侨农场的职工,他们多数是六、七十年代回国被安置在华侨农场的归侨,现在已退休多年了,他们当中有一部份确实已丧失劳动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增加这一段,主要是明确政府是有责任,同时社会各界都来关注,给以必要的救济,使这批人老有所养,安渡晚年。 增加的条款当中有五条是关於法律责任追究的条款。一是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二是规定对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的追究,三是规定对侵占安置归难侨的农林场土地法律责任的追究;四是规定对侵占侨房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的追究;五是规定对损害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应享受的福利劳保待遇等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些主要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侨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的。 今年各地刚刚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活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颁布和实施十周年。现在经过多年努力,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又公布了。新世纪即将到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该法的重新公布将进一步激发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积极性,在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引下,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和平统一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全国人大侨委委员会) 2000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