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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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入修法时代

乔新生

经过20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中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都有了法律规范。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现行法中的许多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法律的修改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近期,中国立法机关先后修改并颁布了《产品质量法》、《专利法》等等。大规模的修法活动已经开始。相信在未来的几年里,法律的修改将越来越频繁。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第一,中国法律产生的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改变。改革初期法律的制定以计划经济为基础,体现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需要。法律中带有大量的计划经济色彩。例如,市场主体的破产完全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它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自然法则。但是中国的《破产法》却规定,破产的部署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不断深入,《破产法》的修改必然会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二,从立法着眼点上看,中国过去的立法“重管”而轻“疏导”,许多法律规范赋予行政部门以市场管理权,使得中国的“审批经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现在,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已有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法律的修改也就成为了必然趋势。第三,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中国的立法活动以适应现存生产关系为基本的指导思想,由于中国长期处於生产关系的大变革中,所以,中国的立法总是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总是处于待修改的状态。第四,从立法环节来看,中国部门起草法律草案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出自行政部门之手的法律文件中往往带有部门的色彩,维护了行政部门的利益。随着国内国际经济的一体化,这样的法律规范必须进行修改。第五,从立法技术上来看,中国以往立法层次混乱,部门规章代替行政法规或法律的现象经常发生。在已经颂布的法律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地方也随处可见,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甚至司法解释代替法律的问题表现突出。所有这些与法治的要求极不相称。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市场经济中作用,必须修改法律。第六,在法律条文的拟制上,违背法律规范自身的逻辑要求,将法律责任单独规定,挂一漏万,直接影响了法律规范作用的发挥。

应该说,上述问题我们在近两年的立法中已经有所认识,譬如在《合同法》中彻底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废除了以往行政机关对合同的效力的确认权等。但是,有些根本性的问题并未完全清除。相反地,在立法活动中,有一些新的问题又陆续出现。例如,在市场竞争立法中鼓吹新的“大而全”,试图用一个或几个法典性的文件将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都包括进去,或者在立法活动中,追求法典的“纯粹性”,混淆了法律文件与法律规范的区别,将本应该集中规定的条款割裂开来,导致法律的适用被大打折扣。关于独资企业,中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分别规定了外商独资历、国有独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又专门规定了个人独资。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进入市场的门坎以及企业的组织形态完全不同,这就导致不同所有制的独资企业之间出现了新的不平等。本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完全可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解决,但是现在必需依靠国家的税收行政主管机关报以行政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由于前后立法在时间上出现了间隔,导致那些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创业的公民顾虑重重。中国《公司法》借鉴了大陆法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中国长期存在的股份制企业给予法律上的确认。但是,现在看来,无论是在出资制度上,还是在内部的管理机制上都存在着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地方。因此,中国的立法机关对这部重要的法律进行了修改。然而,这次修改并不彻底,技术入股并未完全放开,出资制度仍不合理。特别是对公司内部的决策机制未作出根本性改变,小股东的利益仍得不到保护。

我们认为,修法活动很有必要,但必须首先对以往立法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有根本的认识,否则,修改后的法律仍会存在问题,甚至会一边修改法律一边出现新问题。修法与制定法一样,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如果法律不断地被修改,经常性地处于变动状态,实际上与无法可依没有两样。所以,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谨慎地修法,保证法律的稳定性。